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家暴等情形 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2020-05-15 14:06:31

5月14日,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民法典草案将提交今年5月22日在京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围绕民法典草案的一些热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相关负责人作出了回应。

问题一: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哪些意见呼声较高?

该负责人:群众呼声较高的,主要集中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如何续期、父母离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是否作出规定、同性婚姻问题、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的完善等方面。

对通过中国人大网征求到的意见,法工委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有的意见,如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等,法工委发言人已在记者会上作出明确的回应说明;有的意见在草案中予以吸收采纳。

在下一步草案修改中,对各渠道收集反馈的意见,法工委将一如既往地重视、研究、吸收。

问题二:人格权编的排位可否调整到总则编之后?

该负责人:人格权编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在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将人格权编放在民法典的第二编。

对此,我们研究认为,民法典草案的各编排序有其自身的逻辑:第一分编总则在整个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第二分编物权和第三分编合同均涉及财产关系;第四分编人格权编、第五分编婚姻家庭编和第六分编继承编均涉及人身关系,将这三编放在一起,在逻辑上是合适的;第七分编侵权责任编作为最后一编,规定因侵害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民事权益所产生的侵权责任问题。

如果单独将人格权编位置提前,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位置保持不动,就会使涉及人身关系的内容处于割裂状态。

如果将涉及人身关系的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位置均提前,不一定有利于法律本身的理解和适用。

因为婚姻家庭编虽然主要调整人身关系,但其中有一些制度比如夫妻财产制,也涉及财产关系,这些财产关系涵盖了物权、因合同产生的债权等。

民法典先规定物权编、合同编,就物权、因合同产生的债权等内容进行规范,再规定婚姻家庭编,既有利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更为符合逻辑。

经综合考虑,民法典草案各编采取了现在的排序方式,将人格权编放在草案的第四编。

问题三:遭遇家庭暴力离婚,也需适用离婚冷静期吗?

该负责人:实践中,由于协议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

为此,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对于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是赞成的,认为有利于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但也有的意见提出,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的,不宜规定离婚冷静期。

对此,我们经研究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英国、法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都规定了这一制度。

问题四:隔代探望怎么办?

该负责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曾规定了隔代探望权,明确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这样规定对隔代探望的限制,没有必要。

也有的意见提出,隔代探望权范围过大,容易引发矛盾,影响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

还有的意见提出,法律不宜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的探望权,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民法典对此问题可暂不作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隔代探望,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

问题五:夫妻之间是否适用居住权制度?

该负责人: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生活居住需要。

居住权还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宅,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不适用居住权制度。

属于夫妻一方的住宅或者夫妻离婚后归一方所有的住宅,可以在该住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

问题六:网络预约机动车的侵权责任如何规定?

该负责人:网络预约机动车作为新生事物,各方面对其责任问题如何规定,分歧很大。

如在网络预约平台公司仅提供媒介服务的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与网络预约平台究竟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一直有不同的意见。

经反复研究认为,在争议较大、难以形成基本共识的情况下,民法典作为基本法还不宜对这一问题仓促作出规定。

目前,在行政管理方面,已经有交通运输部等六家单位2016年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部2018年制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两部规章,为解决网络预约机动车运行方面的纠纷提供了必要依据。

在争议较大的情况下,法律不宜过早作出规定,否则可能对相关行业造成限制。

据此,民法典草案对这一问题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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