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承诺向母校捐款1100万没兑现,被起诉
2023-03-10 11:01:40海峡都市报

2019年4月,中国矿业大学迎来110周年校庆,“90后”校友吴幽宣布捐赠1100万元。然而这笔捐赠并没有到位,吴幽反而惹来了官司。


(相关资料图)

据公开消息,2023年1月,吴幽被列为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收到限制消费令,成为了“老赖”。


承诺捐款1100万不兑现

“90后”成“老赖”

因没能履行1100万捐赠承诺,中国矿业大学校友吴幽被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开资料显示,2022年7月,双方赠与合同纠纷在徐州首次开庭。2023年1月,吴幽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00万余元2月21日,吴幽被纳入失信名单,收到限制消费令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

一、被告吴幽于2022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0万元,余款90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该款打入如下账户(户名: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开户行:江苏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0010188000276150);

二、如被告吴幽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双方之间纠纷一次性了结。如被告吴幽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未支付的款项(包括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的)申请法院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0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无法定事由则不予执行。

此桩纠纷,缘起中国矿业大学“史上最高捐赠”。2019年4月10日,中国矿业大学在110周年校庆之际,公开宣布其2008级校友吴幽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在当时,这是中国矿业大学成立后收到的最大单笔捐赠。

据报道,吴幽在庭上表示,其管理的基金遇到困难,希望变更捐赠方式。

中国矿业大学官网显示,2019年吴幽在母校演讲时说,“回到最初的起点,全球最好的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听了《中国矿大我的家》二百多遍,还是那么好听。”“我可能是全球区块链领域唯一一个挖矿经验超过十年的人,2008年入学学习矿物加工专业,挖的是煤矿。”

中国矿业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高校,是教育部、应急管理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先后进入国家“211工程”“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和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行列。

吴幽是谁?

据中国矿业大学官网2019年4月发布的一篇文章显示,吴幽为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

2022年2月17日,深圳市镜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我司无吴姓创始人、无吴姓合伙人及高管、股东。根据我司调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截至2022年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镜湖”命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且仅有一家,即我公司旗下的南京镜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那吴幽的“镜湖资本”是哪家呢?

在企查查搜索“吴幽”显示,确有一位名叫“吴幽”的人,担任北京镜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镜湖方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北京镜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又持有新余镜湖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镜湖昌河”)46%的股权。

另据镜湖和昌官方微信号2017年、2018年的多篇文章显示,其董事长名为吴幽。

校友承诺捐赠不兑现

母校可以起诉吗?

校友承诺的捐赠没到位,反被母校告上法庭,引来网络关注与议论。有网友说,一个吹牛不负责,另一个来讨要,都不讲体面。

就校友承诺的捐赠不兑现,学校该不该起诉这件事上,法律已有规定。

民法典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符合普通人之间的来往,就是答应赠送他人的,可以反悔不给。但民法典同时明确,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公益捐赠如果承诺而不捐,是不行的。这是为了防止捐赠人开“空头支票”。

《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慈善法》也规定了慈善捐赠义务的强制履行及其例外情况。具体来说,强制履行交付捐赠财产义务的情形:一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是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特殊情形。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如果捐赠人实在没钱,怎么办?

对此,法律也有规定。诸如,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这个规定合情合理,捐赠是建立在自愿与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如果没有捐赠的能力了,当然不能强人所难。同时,承诺而不捐也不报告、不说明,别人还以为受赠人拿到了捐款,会造成不良影响,进行相应处理也就是必需的程序。
回到校友承诺捐赠1100万元却不兑现,被母校告上法庭这事,当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到底是有钱不捐,还是无钱可捐,要视情形而定。不管怎样,都表明一点,公益捐赠是项严肃的事情,公开承诺或签了合同的,是要兑现的,并非儿戏。如果承诺后有困难,也应当根据规定报告并说明情况,不能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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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封面新闻

编辑: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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