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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记者 徐汇、史丽 摄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李兴彩)6月10日,以“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为主题的首届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在上海召开。在以“完善法治建设,构建上市公司发展新格局”为主题的上市公司专题分论坛上,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服务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缪因知在圆桌讨论上建议,应注意虚假陈述诉讼对公司治理的冲击。
“作为股东,我认为公司有虚假陈述,是不是就有权力要求公司向法院提供相关财务数据?”在圆桌讨论中,缪因知与嘉宾探讨了日益增多的虚假陈述赔偿诉讼对公司治理的冲击。根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的信息查阅权是极为有限的。在缺乏行政处罚等支持时,股东若只是简单质疑公司披露文件不实,法院不应简单以查明事实为由,要求公司向股东原告提供相关文件。
同样,当前很多虚假陈述赔偿诉讼会判令所有在披露文件上签字的董监高均担责。但实践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往往在公司治理中处于中下层,行为空间有限,实际上难以有效制约高管的披露不当行为。国企有职工监事参与的特殊逻辑,但不宜强制要求所有民营上市公司设置职工董监事,否则不仅效果不佳,也可能给相关职工个人带来过重的责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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