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找准司法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杭州互联网法院出台《关于准确适用法律为依法防控疫情服务数字经济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依法审理互联网纠纷的意见,努力降低疫情对经济特别是数字经济的影响,维护互联网经济秩序。
划重点
一
依法妥善审理网络交易纠纷,保障发挥电子商务保供稳产重要作用
电子商务能在缓解人员聚集压力的同时,有效满足群众生活需求,是抗击疫情、稳定市场、保障民生、发展经济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促进电商合同履行,支持电商企业投身疫情防控。
对疫情防控期间形成的网络购物合同,因在订立合同时对相关疫情形势和防控措施已有相当预见,依法应当鼓励继续履行。对于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商品,平台内经营者因受政府调配而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疫情轻缓地区的电商企业,或者出卖人在全国有多个厂区可以生产发货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
划重点
二
依法制裁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疫情期间,一些不良商家为牟取暴利,趁机通过电商、社交平台大肆售假,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要有效利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强化平台资质审核责任,净化消费市场。
对平台内经营者明知口罩等防疫用品系假冒伪劣产品而隐瞒真相向消费者销售,或者销售时夸大功效、虚假宣传,依法认定为欺诈销售,适用惩罚性赔偿。相关网络消费服务、网络购物合同已经生效并可以履行,服务、商品提供方主张因疫情影响而增加商品、服务价款的,一般不予支持。平台内经营者无证销售医用口罩等需要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才能销售的商品,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法律规定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划重点
三
依法妥善审理互联网金融、网络服务纠纷,稳定正常经济活动
不同行业不同作业方式受疫情影响不同。要合理运用不可抗力制度,平衡当事人利益,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经济活动的冲击。
对于互联网金融借款合同,借款人一般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借款人能证明其确因疫情影响如被确诊隔离治疗,或者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致使无法及时还款,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处理。云服务器、软件等平台应用服务,网络社交、网络居间等互联网内容或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一般应继续依约履行合同。通过网络平台预订旅游、交通、住宿、家政等服务产品,确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划重点
四
依法制裁网上侵害人格权行为,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疫情期间利用互联网散布疫情不实言论、泄露个人信息,危害尤大。要正确把握言论自由边界和公众知情权,依法保护公民人格权不受侵害,助力网络空间净化行动。
网络用户针对特定对象,通过微信、微博等公开散布涉疫情不实言论,主观存在过错,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他人未经允许或非依法定程序通过网络公开他人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家庭住址、行踪轨迹、疫区返回人员名单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社区等基层组织,基于疫情防控需要,依法采集,在必要限度内公布相关人员等信息,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
划重点
五
依法慎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支持疫情防控公益宣传教育
有效利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审慎认定涉疫情作品网络传播侵权责任,平衡权利人利益与知识普及关系,依法支持线上开展疫情防控宣传、传染病知识教育和法律知识服务。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提供他人已经发表的有关传染病科普知识、疫情防控宣传、疫情法律知识的文章、图片、视频等作品,注明作者和出处,且没有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应认定为合理使用。
划重点
六
依法审慎开展执行工作,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要注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对疫情防控物资供应企业的服务保障。对涉诉的重要民生物资供应电商企业,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要注意保全措施的合理性,避免对其经营造成根本性影响。
划重点
七
发挥在线诉讼优势,确保诉讼权益不受影响
疫情期间,要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机制的优势。当事人可以通过杭州互联网法院网上诉讼平台正常进行起诉、立案、庭审等诉讼活动,把疫情对当事人诉讼维权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来源:江苏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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