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上午,宜秀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光彩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沈某与被告陈某、桂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随着光彩院长宣布开庭,经法定程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于2019年2月26日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沈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沈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桂某,该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起事故造成原告沈某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半月板损伤,术后右膝关节功能丧失60%,伤残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光彩院长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遂主持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当庭就赔付问题达成调解协议,随即制作民事调解书。
本起事故从案发到调解结案共计50天,体现了人民法院快速、高效的工作作风、节约了诉讼资源、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安庆市北部新城稼先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程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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