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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属于费用类科目。 新会计准则规定非常明确,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会计准则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管理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新准则已不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而是计入当期损益。 税务规定:一、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企业筹办期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二、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的筹办期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因此,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开办费在财务上计入管理费用;税务上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在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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