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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综合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有的借款却不受法律保护,这是怎么回事?近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王某与尹某系好友。2019年1月,王某在株洲某酒吧电梯口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公安民警带走调查。王某欲托关系免于行政处罚,便找尹某替他垫付疏通关系的资金。在明知借款用途的情况下,尹某当天向案外人转款4万元用于疏通关系。第二日,公安局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2020年5月,尹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但王某认为其未收到借款,亦不认识尹某所托之人,且从行政处罚结果来看,其所托之事并未办理,因此不负有还款义务。尹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向天元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经查,尹某作为出借人事先知道王某借款用于找关系来逃脱法律制裁,显然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尹某仍提供借款,因此尹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针对本案中存在托关系来逃脱法律制裁的违法行为,本院已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审:蒋宇 二审:余画 三审:文杰)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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