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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省应急管理厅发出消息,我省近日出台《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 《办法》进一步厘清了相关部门职责,解决了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监管缺失等问题。《办法》指出,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是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建立健全尾矿库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办法》进一步严格了尾矿库建设条件。新建尾矿库必须采用干式排尾,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新建尾矿库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必须有配套矿山。严禁新建、改扩建尾矿库“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尾矿库。对现存的以沉淀池、干渣堆场、储存厂等名义建设的各种不符合尾矿库标准的尾矿堆存场所,一律进行取缔。 《办法》要求,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尾矿回采和闭库必须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尾矿库包保责任制,建立健全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研究解决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薛建英
关键词: 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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