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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月10日起,省药监局等相关部门发布通知,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停止互联网首诊。
根据当前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形势,我省决定从2023年2月10日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停止互联网首诊。已取得互联网医院资质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出现新冠相关症状的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不得开具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莫诺拉韦胶囊、阿兹夫定片、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等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张 勇)
关键词: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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