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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3月1日起施行。其中确定,“源头治超”的源头单位包括煤炭、钢材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
“源头治超”即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县级政府将依法注册登记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并定期更新。源头单位包括: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
源头单位应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登记,出具货物装载单;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施和信息监控设施;将货物装载单、监控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至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处置源头治超隐患,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源头单位的治超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源头单位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查处。如,源头单位篡改、隐瞒、销毁源头治超数据、信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未携带或者不配合查验货物装载单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何宝国)
关键词: 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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