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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出台《山西省冶金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全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作出规范。 《细则》明确,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省应急管理厅为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为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将把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二级以上等级企业,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则上二级以上等级企业不纳入范围;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二级以上等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 《细则》指出,应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对不同等级的标准化企业实施差异化奖励补助,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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