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吴瑕) 昨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了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以及新建农村住宅建设标准等。
据了解,《实施意见》适用于规范广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和村改居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管理。
《实施意见》明确了一户一宅标准。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而对于“一宅”的认定,《实施意见》明确,由村(居)民自行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审核确认。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不以户籍分户登记作为宅基地分配的前置条件。
《实施意见》明确了新建农村住宅的建设标准。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为,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新建住房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规划图纸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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