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修改《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并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改后,杭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升至90%。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杭州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的1824元/月调整为2052元/月,增加了228元/月。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失业保险金标准均从原来的1656元/月调整为1863元/月,增加了207元/月。
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核算方法也有调整。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其中,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满六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8月仍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领金人员,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将按照《条例》规定重新确定,其剩余期限内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重新核算后发放。
与此同时,失业补助金标准有所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杭州市区享受标准从912元/月提高至1026元/月,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从828元/月提高至931.5元/月。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杭州市区享受标准从364.8元/月提高至410.4元/月,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从331.2元/月提高至372.6元/月。
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杭州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方式申领。
(记者 傅凌波 通讯员 周旬 王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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