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欺诈定义: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反保险欺诈指引》
二、保险欺诈类型
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三、保险欺诈主要情形:
1.匿名就诊或不就诊,带病投保,多出现于投保后短期出险的重大疾病保险或终身寿险。
2.先出险,后投保,俗称“倒签单”,将本来在投保前发生的事故伪造成投保后发生的事故。
3.冒名顶替,假借他人保险单申请理赔,表现为发生事故后,有保险单的一方自愿将保单借给无保险单一方使用。
4.疾病套意外,常见于跌倒摔伤、扭伤、擦伤、猝死等情况。
5.虚构保险事故,骗取理赔保险金,多表现为符合保险公司快速理赔、自动化理赔的保险事故。
6.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是有预谋的、目的性明确的欺诈行为,被业界成为“硬欺诈”。
7.多家投保,在多家不同保险机构购买同一险种,保额高,赔付条款较为明确,常见为重疾险或人身意外险,时常与特征1、特征6共同出现。
四、保险欺诈危害:
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险欺诈使正常投保的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影响其接受保险服务的机会。
破坏金融秩序。保险欺诈对保险行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破坏了市场秩序和规则,侵蚀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和保险人的效益,间接提高了保险服务的成本,阻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阻碍信用体系建设。无论是保险消费者还是投保人的欺诈行为,均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破坏“保险,让生活更美好”的愿景,不利于保险业稳定发展。
五、保险欺诈需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同时也损害保险利益相关人,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根据《保险法》及《刑法》相关规定,保险欺诈犯罪应承担的相关刑事及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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